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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四月 星期日 18, 2010 12:46 pm 文章主題: 指摘政治檢控 保釣二號船東決上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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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100415/4/hixs.html
(明報)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05:10
【明報專訊】保釣行動十多名成員去年5月欲赴釣魚島宣示主權,所乘的「保釣二號」在西貢 遭海事處 船隻扣查。船東羅堪就及船長郭文超昨被裁定船隻未獲允許運載乘客罪成,加上早前承認船隻沒有足夠滅火器具,各被罰款1350元。羅揚言上訴,暫不繳付罰款。
指摘政治檢控 船東稱上訴
羅堪就被判罰款後,直接詢問暫委特委裁判官馮寶儀,要求取得判辭以備上訴,馮官提示他應徵詢法律意見。羅在庭外表示會考慮上訴,不會在14天限期內付款。他又指出,海事督察亦供稱沒有檢查所有船艙,強調被定罪是政治檢控。
無捕魚工具 違牌照條件
馮官指出,本案依賴兩名海事督察的證供,判斷原名「啟風二號」的「保釣二號」有否違例載客。她指出,一級海事督察張啟明證供誠實可靠,指出「保釣二號」應當放置捕魚器具的位置,如甲板、船尾、船艙等位置,都沒有放置魚網或纜索等工具,而船上的人未有捕魚或準備捕魚,可見船隻非為捕魚出海。法例中的「乘客」是指船隻運載的任何人,但不包括船員。「保釣二號」為漁船,根據法例不能載乘客出海,故裁定兩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接載9名乘客,違反牌照條件,罪名成立。
兩被告審訊前已承認船隻沒有足夠滅火器具一罪,馮官考慮二人沒有刑事或相關傳票控罪紀錄,判處兩被告各被罰款共1350元。至於二人另被控航行船隻沒有輪機操作員,早前已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。
去年5月3日,保釣成員乘坐「保釣二號」出師釣魚島,於黃昏6時許在西貢大廟灣被海事處船隻截停,被指無合理辯解運載9名乘客,違反牌照條件。登船檢驗的海事督察張啟明供稱船上除了兩名被告及「大偈」,另有9人,包括四五行動 成員古思堯。船隻掛起逾10支「保釣」旗幟,船頭橫額示有「保釣再上征途」。
【案件編號:ESS37331-37334、41551-41552/09】(A100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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